在现实生活中,有将近一半的离婚案子都触及了婚外情问题,但是真实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有爱人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却屈指可数。因为这种行为见不得阳光、多为秘密行动,依据上很难取得。
因此,受害一方,因为无法取得有力的依据在离婚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一般,当事人所能够供给的电话清单、通话记录、短信内容、密切相片、证人证言等,其证明力相对来说比较小,法院不会因这些依据而直接确定对方有差错。那么,究竟哪些依据才能够确定老公与小三同居呢?
一般,法院会取信的有用依据有:
1、书面依据:
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,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“保证书”、“抱歉书”等;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风格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;还有便是对方与小三之间的书信往来。
2、电子依据:
对方与小三之间的短信、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,但短信、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,再提交法院为宜。
3、视频依据:
把对方与“第三者”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相片,收集此类依据要注意不能侵略隐私权。独自的密切或做爱的视频、相片也仅仅能证明通奸现实,还不足以确定有爱人者与他人同居现实。假如没有其他依据佐证,独自的视听资料也很难被法院采信。
4、与小三同居所租或许购买的房子信息